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交通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杜绝校园交通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来办事机动车辆登记后进入校园,办事车辆凭办事部门出具的放行单出校园,非办事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三条 校园内行车,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指示标识、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四条 校园内严禁鸣笛、试车、练车。
第五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位内,严禁在校园内乱停乱放,电瓶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学校指定位置,违者保卫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拖车,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曝光,列入黑名单。
第六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辆,自行做好安全防范,学校不承担看护责任。
第七条 送货机动车出校门时,必须持运送货物部门领导签发的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第八条 凡外单位在校园内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三日向保卫处进行车辆通行申报。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