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由组织人事部管理,组织人事部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其复印件及其他入党材料归档至档案室保存。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 党员档案保管
第四条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统一在组织人事部档案室进行管理。由校外转入的党员,在转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及时补充完善。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负责党员档案的整理工作,职责是:负责临时保管党员档案,审核、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及时到组织人事部将党员档案信息补入等。
第六条 党员档案管理室要设置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七条 党员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八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党员档案借阅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支部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部长批准,携带党员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一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支部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部长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章 党员档案转递
第十四条 党员转接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
第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返回转出单位;
(四)党员档案转出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完成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组织人事部档案室。
第十七条 对培养期间离职、毕业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原党支部应将发展党员有关资料清点整理并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转交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党员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以上级部门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党员档案查借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