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关于明确六盘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的规定》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处(室)、各系(部)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杜绝浪费、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到我校开展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确需接待的。
(二)大连市等市外对口帮扶单位到我校开展交流、考察等活动确需接待的。
(三)其他到我校调研、对接工作的校外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事先出具公函,确需接待的。
第五条 公务接待原则和程序
(一)坚持对等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以学校名义开展的重要接待,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其他接待由对口相关处(室)、系(部)具体负责。
(二)各处(室)、系(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附表1),连同派出单位公函,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填报单位、经办人、接待单位、接待事由和经费预算等。
(三)接待结束后,由负责接待的处(室)、系(部)按规定填写《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清单》(附表2),经处(室)、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函、接待票据、就餐菜单等。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关于明确六盘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接待对象行政职务不明确的,按我校负责接待领导的最高职务核定标准。贴近接待的工作人员就餐费参照科级及以下标准执行。
(四)接待用餐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党政办公室在定点的酒店预定,收费标准按照党政办公室与指定酒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原则上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以学校名义邀请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专家或来宾,由邀请处(室)、系(部)负责安排,并按规定报销住宿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中,一律不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第八条 未按规定提供公函、文件或电话通知记录等接待依据的,不予审批。水城县区域内的部门到我校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我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待严禁签单,原则上采取公务卡刷卡支付。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
2.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