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各方面情况,妥善处理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报告各类重大事项,严禁瞒报、迟报、漏报、不报。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类型
(一)重大突发事件。包括涉及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的舆论热点事件;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师生员工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案件;在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二)上级及相关职能部门到我校开展考察、调研、督查、检查等工作。
(三)涉及校园安全、信访维稳、民族宗教、意识形态方面的事项。
(四)涉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一)各处室、各系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事项。
(二)各党委委员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内容及处置建议。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由最早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上报。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的部门和责任人,纳入年终考核负面清单管理。对因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